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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6-3-25 点击次数:8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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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》(以下简称《预案》)。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、新变化,重点对适用范围、应急响应启动条件、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,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、实用性和可操作性。 《预案》分总则、组织指挥体系、灾害预警响应、信息报告和发布、国家应急响应、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、保障措施、附则等八部分。《预案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。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,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。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,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。 《预案》提出以下工作原则:坚持以人为本,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;坚持统一领导、综合协调、分级负责、属地管理为主;坚持政府主导、社会互助、群众自救,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。 《预案》明确,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,负责组织、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,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。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。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、地方的沟通联络,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、灾害救助等工作,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。 《预案》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,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。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、领导;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(民政部部长)组织协调;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;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,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。 《预案》规定,某一省(区、市)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,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启动Ⅳ级响应:(1)死亡20人以上、50人以下;(2)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、50万人以下;(3)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、10万间或3万户以下;(4)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,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(区、市)农牧业人口15%以上、20%以下,或100万人以上、200万人以下。《预案》还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逐级递增的情况,分别对Ⅲ级、Ⅱ级、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、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进行了完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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